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政策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3-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上一篇: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同志就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答记者问
下一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Copyright © 2018-2023 企伙伴企服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 陕ICP备2023001727号-1
    电话咨询:029-86358764
    在线客服咨询